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4号
案件名称:万志猛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志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万志猛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1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举报称“于2015年3月17日在密云县县城建材市场五岔路口红绿灯南侧可见的双缘熟食店购买了凉菜(花生米、面筋、猪皮冻),里面有头发和虫子,要求查处”。2015年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万志猛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零售熟食、凉菜。经查:当事人万志猛在北京市密云县建材市场五岔路口红绿灯南侧经营的“双缘熟食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零售熟食、凉菜,当事人从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17日,共计购进熟食、凉菜1695.6元,货值金额2178.6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