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0号
案件名称:周祖君(北京金旺康帅商贸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周祖君(北京金旺康帅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2日当事人从北京康洁富源百货销售中心购进“追美丁家宜面容一洗白洁面乳(美白滋润型)”(生产单位:汕头市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批号:MNC91082)12瓶。上述产品经检验,丙烯酰胺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取了购进票据和上述产品生产企业汕头市美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资质,无供货方资质及出厂检验报告。购进单价:2.83元/瓶。2014年9月30日销售给北京市药品检验所7瓶用于检验,销售单价:5元/瓶,销售收入35元。剩余5瓶未销售,已被我局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