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37号
案件名称:张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16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孙村新兴家园市场内开设资源健康猪肉连锁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5760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5760元,营业额共计5860元,食品全部售出,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5860元。销售利润100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100元。该案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4月16日正式立案,并责成刘杰、赵凯承办,此案于2015年4月17日调查终结。相关证据: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