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30045号
案件名称:李红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红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1号的北京市大红门红梅熟食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10月9日,李红梅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1号的北京市大红门红梅熟食店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检查发现该店只销售散装火腿肠,现场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散装火腿肠2根,折合36元。现场检查该店面积有20平米。李红梅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存留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因营业时间短,没有购买货架等工具。李红梅自述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利48元,没有交过税,因此没有其他扣除,故违法所得为48元,李红梅自述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9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