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30012 号
案件名称:向定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向定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15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小营村281号外挂招牌为“北京鑫大家福饮用水配送中心(一分店)”的水站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向定福在此地址经营的水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桶装饮用水,经营场所库房内存有10桶饮用水。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库存的10桶饮用水予以查封扣押。此案于当日立案,执法人员对向定福就此案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向定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情况属实。向定福无证营业2个月,其期间经营的物品货值金额1260元,违法所得200元,被我局查封扣押物品的货值金额60元。向定福提供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违法所得认定书。当事人向定福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食品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