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罚(2014)88号
案件名称:韩来福(北京盛隆福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韩来福(北京盛隆福旭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来福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木林村顺焦路木林段39号韩来福经营的北京盛隆福旭超市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 “王守义十三香”炖鱼料和炖鸡料已过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12年5月9日、2011年11月22日)保质期:24个月,数量为:炖鱼料6袋、炖鸡料4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4-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