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65号
案件名称:骆利群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骆利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5月14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合生滨江帝景小区玉桥东里120号楼4单元104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额为6000元,获利1200元,涉案食品货值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