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80912
案件名称:北京市青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经营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青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孙华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检科院综合检测中心,对北京市青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销售的古福海米(规格型号100g,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0201S)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中亚硫酸盐依据GB 2760-2011,GB2762-2012判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青田联华超市有限公司朝阳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从北京双鑫恒业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古福海米10袋,规格型号100g,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0201S,购进单价10.50元/袋,销售价格14.5元/袋;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该批的古福海米10袋已被全部用作抽检使用,没有其他销售及库存,经核算违法所得4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