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70019号
案件名称:周秀红(北京秀红福商店)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周秀红(北京秀红福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82428
法定代表人:周秀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延平(行政执法证号:57190069)、程英皓(行政执法证号:57190070)在向北京秀红福商店店长周秀红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杨宋庄村84号的北京秀红福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检查针对2015年1月21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京怀)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3号要求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该店从业人员潘万忠、周爱芬、潘珊珊等共计3人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而从事食品经营工作。当时有我局执法人员杨延平、程英皓以及负责人周秀红在场。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该店属于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食品经营。建议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2条第1款第3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0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