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190028
案件名称:王丽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活动
当事人名称:王丽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4月14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逸成东苑15号楼101超市检查,并于2015年4月 16日调查证实,王丽娟于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4月14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食品及工具:福临门玉米油(900ml/瓶)10瓶、农夫山泉(550ml/瓶)50瓶、货架2个:北京市海淀区逸成东苑15号楼101无证超市。现场发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为500元。经营期间营业流水5000元,收入为500元,故违法所得为500元。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