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18号
案件名称:张琳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北侧的北京腾飞时代信大超市进行监督抽检中抽检的好点儿?香辣酥(生产厂家:金饶县金喜食品厂,生产日期:2014年12月7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145g/袋,),良味?五香瓜子仁(生产厂家:天津市鸿川坚果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1/25,保质期:10个月,规格:120克/袋),手撕板筋(麻辣面制品,生产厂家:安徽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5/03/21,保质期:180天,规格:120克/袋),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研究院检测确认北京腾飞时代信大超市所经营的好点儿?香辣酥中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判定依据: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0.25g/kg,实测结果:0.67g/kg);良味?五香瓜子仁中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判定依据: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标准要求≤0.25g/kg,实测结果:1.1g/kg);手撕板筋(麻辣面制品)中检测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0.022g/kg),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0.16g/kg),环己基氨基磺酸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计)(又名甜蜜素)单项判定不合格(判定依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不得检出,实测结果:1.1g/kg),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12日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对北京腾飞时代信大超市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现场经营上述批次的好点儿?香辣酥、 良味?五香瓜子仁和手撕板筋(麻辣面制品)。我局执法人员当面向该店经理杨小伟送达了《检测报告》,杨小伟对《检测报告》结果无异议,并确认该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