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02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誉芳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产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誉芳圆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我局接到北京市药品稽查总队案件批转办理单,编号为2015000801461,内容为北京美誉芳圆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京东商城网站(店铺名称:悦已美妆)销售的化妆品“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为违法产品。根据广州市华都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协查“露兰姬娜瘦身纤体沐浴盐”等十七种化妆品有关情况的复函》{花食药监函[2015]95号},名称为“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与原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时的名称不一致,为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为“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非其标示生产企业广州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产的化妆品。2015年8月20日,我局对北京美誉芳圆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和“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两种化妆品。经查看其网店(店名:悦己美妆)显示上述两种产品已下架,有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相关记录,记录显示该单位截止2015年8月20日共销售“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2盒,单价25元/盒,共销售“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1瓶,单价29元/瓶。2015年8月20日,该案批准立案,由刘兴华、邵占维承办,至2015年8月20日调查终结。在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即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产的化妆品,为了提高执法效率,并案处理。经调查,上述两种产品是该单位从广州有喜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其中“露兰姬娜米汁润白祛斑面膜贴”于2015年1月6日购进2盒,购进单价为15元/盒。于2015年1月7日销售1盒,2015年4月6日销售1盒,销售单价为25元/盒。销售收入50元。“露兰姬娜木瓜美乳坚挺丰胸膏”于2015年1月5日购进1瓶,购进单价为12元/瓶,于2015年4月6日销售1瓶,销售单价为49元/瓶。销售收入49元。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共收入人民币9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