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17号
案件名称:韩雪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雪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4日9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名为“大胡子生鲜超市”,经现场检查,该店不能出示《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负责人韩雪峰确认该店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正在经营食品(鲜猪肉),经查,该店可以出示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食品及切割工具(刀一把)、案板一块予以查封扣押。该店负责人韩雪峰确认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一步核实,大胡子生鲜超市的负责人是韩雪峰,经营地址为北京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E区2号楼101室,身份证号码:230381196605059035,住址:北京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村。该企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2.5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为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