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17号
案件名称:平利玉草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平利玉草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引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平利玉草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秦之健”牌富硒绞股蓝龙须茶配料中的绞股蓝是只能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经查,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的规定,绞股蓝是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不得用于普通食品。平利玉草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查,平利玉草林(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共销售“秦之健”牌富硒绞股蓝龙须茶1盒,进货价200元每盒,销售价338元每盒。货值金额共计338元,取得违法所得1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