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16
案件名称:赵书连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责改警告后拒不改正案
当事人名称:赵书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1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辛庄三队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市长辛店春城综合商店在食品经营过程中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执法人员当即对北京市长辛店春城综合商店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30日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014年9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长辛店春城综合商店进行复查,发现其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仍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