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03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标签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093177—4
法定代表人:Bruno Mercier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我局接举报于2014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17号经查场所进行进行检查,并于当日立案调查,于2014年12月18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帝泊洱”即溶普洱茶珍(12支6g),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含有丰富茶多酚,茶褐素,茶多糖,咖啡碱”等字样,但并未标注“茶多酚,茶褐素,茶多糖,咖啡碱”成分的含量,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强制性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的含量。 又查,当事人于2012年10月11日与上海恩铂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开始销售“帝泊洱”即溶普洱茶珍(12支6g),共进货120盒,购进价为20.23元/盒,销售价为22.90元/盒,共销售120盒,货值金额为2748元,所得利润为320.40元,该食品采购价及销售价均含税,均已纳税,纳税金额为46.55元,共计违法所为273.85元,已无库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