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甘家口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0031730-8
法定代表人:韩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5月5日从供货商北京市鑫通达食品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散装蜜饯(九制话梅)4千克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环已基氨基磺酸钠一项超标),至立案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销售了1.96千克,尚未售出的2.04千克当事人于2015年5月19日退回供货商处。上述蜜饯(九制话梅)进货价格每千克34元,销售价格每千克27.96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经营额共计54.8元,获得利润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36元,违法所得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