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30035号
案件名称:杨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7月31日9时50分至10时2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厢黄旗1号楼底商,杨俊经营的爱亲母婴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方广菓精灵小馒头(15克/袋)等,采取了查封扣措施(详见查扣物品清单),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无专用工具;且未留票据、未建账目。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期间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3.7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69.9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