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化罚字[2015]096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百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百浩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3751732
法定代表人:单利将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当事人销售的特殊用途化妆品露兰姬娜瘦身纤体沐浴盐(规格:380g/支、柠檬精华型)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当事人通过京东商城“菲常美妆”店铺销售,经营期间共销售22支露兰姬娜瘦身纤体沐浴盐(规格:380g/支、柠檬精华型),取得营业性收入388元。违法经营期间获违法所得38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