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10055号
案件名称:刘宏明(无字号干鲜果品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宏明(无字号干鲜果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明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美国青豆(芥末味)(商标:俊华,型号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次:20150201,保质期:8个月),样品经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检验,酸价不符合GB16565-2003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本案于2015年6月17日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2月15日以6.50元/斤的价格从龙海市俊华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美国青豆(芥末味)(商标:俊华,型号规格:散装,生产日期或批次:20150201,保质期:8个月)10公斤,以10.00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200.00元,违法所得7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