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22号
案件名称:周存玲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周存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后辛庄村环球物流园斜对面开设食杂店,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985元, 售出食品总进价905元,营业额共计995.5元,未售出食品总价80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1075.5元。销售利润90.5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90.5元。相关证据: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