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30001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销售的半岛小渔村牌鲜烤手撕鱿鱼翅标示中含有“富含人体必需的多种氨基酸……还含有大量的牛磺酸”的文字说明,未依据《GB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2的要求,标示其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声称内容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经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13日购进了半岛小渔村牌鲜烤手撕鱿鱼翅339袋,进货价格是每袋10元,至2014年6月19日,上述食品售出139袋,销售价格是每袋22.2元,剩余200袋已退货,货值金额是7525.80元,共获违法所得1695.80元。上述产品未按规定标示其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声称内容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