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90010号
案件名称:徐艳廷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艳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6日至2015年9月28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你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40元,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案板1个、菜刀1把、电子称1台、散装熟食8千克。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