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140028号
案件名称:柳亚文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柳亚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博兴路口西侧30米处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15年9月7日立案。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9月7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期间由于当事人刚开始经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为止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200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盈利人民币800元。现场发现经营的食品:白象牌老坛酸菜牛肉面125克/袋20、浩阳牌下饭菜158克/袋40,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