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87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8581892-3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6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19号院的永辉龙旗广场店销售的化妆品强生美肌已经超过保质期,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的照片以及销售小票,要求调查该销售企业。经调查,当事人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昌平龙旗分公司确认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产品照片所示的限用日期为2015 0904的“强生美肌天生嫩白润肤乳”(净含量:100毫升)为其销售,举报人提供的销售小票为其开具。当事人自2015年9月5日至9月10日共销售限用日期为20150904的“强生美肌天生嫩白润肤乳”(净含量:100毫升)14瓶,售价为27.5元/瓶,库存2瓶已作退货处理。上述产品是当事人2013年7月份购自北京朝批中得商贸有限公司,索要了供货方相关资质,未保存购进票据。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85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8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8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