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40125号
案件名称:高志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志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10月30日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八街坊1号楼东南角的烟酒手机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烟酒手机超市的字号,擅自从事食品的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