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24号
案件名称:霍书权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霍书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2602594891
法定代表人:霍书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3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编号:京西食[电]SB201509013号举报登记表记载内容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8号楼地下一层北京君恒招待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在其销售货架上有4袋无生产日期的“发发祥”牌果酱三明治面包,(包装标签显示:制造商:北京发发祥食品有限公司,产地:北京市大兴区,生产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小张本村东1000米,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112424010662,净含量:110克,保质期:夏季30天,冬季60天。)。经调查核实,霍书权(北京君恒招待所)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的行为,情况属实。该产品涉案货值金额40元,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12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