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90023
案件名称:鄢树荣(北京青青兴华商贸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鄢树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604176672
法定代表人:鄢树荣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25日从北京信发利和食品店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笨小孩”牌铁板牛筋(调味面制食品)(生产日期:2014年8月7日,标称商标:笨小孩,规格型号:148克/袋),并以3元/袋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兴谷上纸寨西路2号北京青青兴华商贸中心进行销售。2014年10月9日,我局对上述批次铁板牛筋(调味面制食品)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经检验该批次铁板牛筋(调味面制食品)不符合GB/T5009.97-2003标准的规定,检验报告判定上述食品不合格。2014年12月9日,我所将此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截至2014年12月25日当事人未提出进行复检。2014年12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至2014年12月9日当事人已卖出不合格批次铁板牛筋(调味面制食品)10袋,全部卖出,无剩余。除我局抽样人员买取的样品外,其他销售出的上述不合格食品均由于当事人忘记而无法追回。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两种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27元,获利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