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 2015〕115042号
案件名称:刘玲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9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市级抽检任务依法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天秀新风商品市场内G干果1号刘玲经营的店进行抽样,并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2015年11月3日收到《检验报告》(No:GZADZLDE09147823),产品名称:百合,检测结论:该样品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4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锦绣大地购进百合7.5kg,进货价130元/kg,销售价140元/kg。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抽取百合0.5kg,共支付采样费70元,剩余百合已于2015年9月30日前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75元,货值金额1050元,不足一万,且无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