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1003号
案件名称:魏承涛(北京市承玉佳商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魏承涛(北京市承玉佳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8根天昕牌150克装烧烤烟肉,销售价格为10.0元/根,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保质期为春、秋、冬季120天,夏季90天;5瓶博涵牌460毫升装野生酸枣汁,销售价格为5.0元/瓶,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保质期为12个月,截止到2015年3月9日检查时,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为10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