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50015号
案件名称: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销售标签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8384111
法定代表人:林坛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北京林鸿茂茶叶有限公司销售的和田大枣预包装食品标签产品标准代号标示错误。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和田大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产品标准代号为GB/T22165-2008,该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被举报产品实际执行的产品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干制红枣 GB/T5835-2009》。被举报人共销售和田大枣10袋,进货价14元每袋,销售价25元每袋,货值金额共计250元,取得违法所得11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