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50010
案件名称:北京金福嘉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福嘉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勇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我局对北京金福嘉美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015年9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报告编号: No.2121500001783)。当事人销售的北京友琪润华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2015.07.04批次的精致柳编什锦果脯送检样品经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不符合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共购进了该批次精致柳编什锦果脯30盒,购进价格每盒5元,购进金额150元;销售价格每盒15元,全部货值金额为450元。到2015年9月2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时,上述批次食品已经销售了19盒,销售金额为285元,剩余11盒已全部封存处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