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086号
案件名称:刘建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建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2015年2月5日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垡头村世纪华联超市经营销售过期食品。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刘建华所经营的“世纪华联”超市存在过期食品的经营销售,但刘建华是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