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妆罚〔2015〕150039号
案件名称:潘建豹(北京名流靓丽化妆品商店)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潘建豹(北京名流靓丽化妆品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潘建豹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美白晶澈乳液(生产厂家: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8年10月30日前使用,净含量:100ml)、全能美白保湿乳(生产厂家:广州市皓雨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7年12月14日前使用,净含量:80ml)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7月10日从北京旺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化妆品,美白晶澈乳液(生产厂家: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8年10月30日前使用,净含量:100ml)购进3盒,购进价格35.00元,销售价格70.00元/盒。销售1盒,库存2盒。全能美白保湿乳(生产厂家:广州市皓雨化妆品有限公司,限期使用日期:2017年12月14日前使用,净含量:80ml)购进3盒,购进价格25.00元,销售价格50.00元/盒。销售1盒,库存2盒。该案货值金额36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13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第1款第3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