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020011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航天北葡加油站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航天北葡加油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612705-9
法定代表人:暴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2015年2月20日从供货商富林创展(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处购进了新兴县嘉兴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5盒规格为160克盒装蜜饯【盐津话梅(李)肉(广式凉果)】(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8日)用于销售,该食品经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检测判定为不合格食品(苯甲酸一项超标),至立案时止上述食品当事人销售了5盒,进货价格6.75元每盒,销售价格8.5元每盒。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经营额共计42.5元,获得利润8.7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得利润已经纳税。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2.5元,违法所得8.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