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10063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经营标签中营养成分表未标注所强调含量为无的成分含量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玉泉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7日接到举报,2015年7月9日,我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现场未发现待售三元德茂无糖酸奶(1kg/袋),根据举报人提供产品,该产品在标签上强调“无蔗糖”,营养成分表中未标示糖的含量。经询问,工作人员认可举报人所购买该产品为当事人销售食品,共购进70袋,售出70袋,销售价格为11.9元/袋,进价共为72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均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总货值金额为833元,违法所得108元。当事人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不专用于销售涉案产品当事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