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9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学清路第一超市涉嫌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学清路第一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770736-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11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对抽检食品进行检测。我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18号北楼二层抽取的由当事人现场制售的名旺沁园馒头、名旺沁园花卷、名旺沁园紫米馒头、名旺沁园刀切馒头、名旺沁园油条(生产日期均为2014年11月13日)经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分别为21mg/kg、40.2 mg/kg、35.9 mg/kg、274.7 mg/kg、109.4 mg/kg,标准值均为不得检出。依据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另查,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学清路第一超市对上述食品分别加工了27斤,8斤,12斤,15斤,18斤,成本价分别为2.1元/斤,2.5元/斤,2.2元/斤、1.2元/斤,1.5元/斤,零售价分别为3.5元/斤,3.8元/斤,4.2元/斤,3.2元/斤, 2.5元/斤。至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36.3元,获得利润120.2元,尚未纳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20.2元。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经复查,在其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含铝添加剂。当事人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危害,但截至到调查结束时为止没有证据表明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已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当事人没有经营违法食品的专用工具,且当事人具备食品经营资格,抽验的其他食品经检验均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