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4002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四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8707672
法定代表人:陈申蕾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3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注册地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销售食品的货架上发现:保质期标示为7月22日的熟食制品,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北京东广发工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据当事人对上述食品供述,食品过期后销售5盒,每盒进货价为13元,销售价为21元,货值金额为65元,违法所得为40元。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是销售各类食品共用的,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故无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设备。检查当日,经请示主管领导,对上述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经当事人同意当场对上述食品原料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