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08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张家湾昊川便民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张家湾昊川便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月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3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姚园村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村北京市昊川便利店经营销售过期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发现9袋“白象”牌香辣猪肉面(102克装)和7袋“白象”牌红烧牛肉面(100克装)为过期食品。经向便民店负责人阮恢蛮(男 43岁,户籍所在地是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湖田阮家村25栋)调查:该便民店所经营销售的9袋“白象”牌香辣猪肉面(102克装)生产日期是2014年6月20日,保质期是6个月;7袋“白象”牌红烧牛肉面(100克装)生产日期是2014年7月24日,保质期是6个月。2袋均已超过保质期。上述两种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57.6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9.6元人民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