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处字【2014】第4号
案件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案
当事人名称: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F121461090
法定代表人:陈世能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月8日,我局对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生产日期:20131003,净含量:800ml,生产商:广东珠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标签中无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有关要求。我局现场对当事人销售剩余的8桶“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1月1日起共购进未标示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内容的“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264桶,销售256桶,我局查封扣押8桶。当事人提供了“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的销售记录。经核实,“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有多种销售价格,销售记录显示256桶的销售总金额为1875.35元;被查封扣押8桶产品当时的销售价格为7.10元/桶,折合金额为56.80元;264桶产品货值金额共计为1932.15元。产品的购进单价均为5.50元,256桶产品的购进成本为1408.00元,经营产品的违法所得为467.35元。鉴于上述,我局认定当事人营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932.15元、违法所得为467.35元、查封扣押的8桶产品折合金额为56.80元。 述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符合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我局将依据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8桶“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折合人民币56.80元; 2、没收经营“珠江桥精酿鲜味生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67.35元; 3、并处100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以上2、3项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0467.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2-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