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妆罚〔2015〕101067号
案件名称:乐利来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利来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0015-7
法定代表人:邱多福(KHOO TOH HOCK)
主要违法事实:违法事实:2015年2月9、10日,我局依据新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对反映你单位经营的化妆品“树脂宝脚底贴、鸵鸟油(霜剂)、3R有机芦荟胶”,非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商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情况进行检查。在你单位库房发现有《案件移送书》中反映的产品(标示生产商: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卫生许可证:GDFDA(2000)卫妆准字29-XK-2020号、乐利来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总经销字样的“树脂宝脚底贴”7179盒、“鸵鸟油(霜剂)”6581盒、“3R有机芦荟胶”(规格40g及120g)6852盒),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并抽样送检。调查中,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了与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其中协议书中记载有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鸵鸟油(霜剂)、3R有机芦荟胶”化妆品的生产。为核实协议书的真实性,经我局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协查,证实“鸵鸟油(霜剂)、3R有机芦荟胶”是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分装的产品,该公司持有《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根据复函,以及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关于上述产品的《化妆品检验报告书》(结论: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检验,结果符合规定),我局于2015年5月14日解除了“鸵鸟油(霜剂)及3R有机芦荟胶”的强制措施。剩余产品“树脂宝脚底贴”,经再次向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证实实际的生产企业为广州市迪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广州市迪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2月2日、2014年11月11日将其生产的包装上却标示生产商为广州市欣达柏化妆品有限公司的9216盒“树脂宝脚底贴”(生产批号:1710A1222253、1710A119)全部销售给你单位。至我局检查之日,你单位已销售137盒,销售单价225元,销售金额合计30825元,库存7179盒已被我局扣押,剩余1900盒于2015年1月30日退回厂家。综上,你单位经营的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树脂宝脚底贴”的货值金额为1646100元,违法所得为30825元。相关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协议书》、购销凭证、现场检查笔录、《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树脂宝脚底贴”等化妆品的复函》、《广州市白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迪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误使用他厂包材的查复的复函》等。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