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字[2015]15006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中康源科技开发中心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中康源科技开发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06712865
法定代表人:王翠兰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经营期间未查验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许可证,未索取产品相关的证明文件;且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已积极改正。你单位经营的四种产品:康利海洋精制富硒灵芝孢子粉(250克/袋)、康利海洋中康源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3g×34袋)、康利海洋灵芝孢子油(0.35g×30粒×2瓶)以及康利海洋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250克)均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经安徽省金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上述四种产品的生产厂商:安徽省金寨县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以“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的相关产品的许可,因破壁灵芝孢子粉不宜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依据该通知内容,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已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康利海洋精制富硒灵芝孢子粉(250克/袋)”及“康利海洋中康源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3g×34袋)”等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的普通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含破壁灵芝孢子粉产品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173号))
处罚依据: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康利海洋精制富硒灵芝孢子粉(250克/袋)”及“康利海洋中康源富硒破壁灵芝孢子粉(3g×34袋)”等以“破壁灵芝孢子粉”为原料的普通食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