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 食罚〔2015〕220002号
案件名称:张爱霞(北京爱霞安发商贸中心)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爱霞(北京爱霞安发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0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龙翔路甲1号健翔桥农副产品市场一层80号的北京爱霞安发商贸中心进行检查,并对当事人经销的豆腐丝进行了抽样检测,并委托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食品检测。根据2014年12月19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4121101-04),苯甲酸检测结果为0.56g/kg。依据GB/T 5009.29-2003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值不得检出,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经查证且当事人承认,上述食品购进了100斤,至本案立案时止已无库存,售出100斤,进货价格每斤3元,销售价格每斤4元。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00元,获得利润100元,未缴纳税款。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共计100元。当事人在发现违法后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主动中止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