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监食罚〔2014〕180004号
案件名称:乔晓英(北京沈客隆超市)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乔晓英(北京沈客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乔晓英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9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乔晓英(北京沈客隆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为广东元亨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生产的、商标为“叶下桃”、规格为110克/袋的天山冰梅,标称生产单位为潮安县奇尔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生产的、商标为“奇尔”、规格为90克/袋的九制雪梅(冻果类)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 10月20 日,北京市延庆县沈家营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我局食品流通监管科移交的、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于2014年9月12日出具的对上述两种食品二氧化硫项目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2760-2011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0月20日,该案经我局主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由胡雅莉、杨育承办此案,至2014年11月8日调查终结。经查:2014年5月19日,北京沈客隆超市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潮安县奇尔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3月20日生产的、商标为“奇尔”、规格为90克/袋的九制雪梅(冻果类)10袋,以2.5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2014年7月27日北京沈客隆超市以1.5元/袋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为广东元亨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5月24日生产的、商标为“叶下桃”、规格为110克/袋的天山冰梅10袋,以3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截至2014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之时,除了以零售价被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购买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外,余下的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缴纳的是定额税,上述两种食品未单独缴税。综上,乔晓英(北京沈客隆超市)销售上述两种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55元,共获违法所得2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