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化罚(2015)190号
案件名称:北京世纪鑫思语美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世纪鑫思语美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芹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4日,我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于凤芹所经营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颐瑞中路150-196号双号1至2层184号“北京世纪鑫思语美发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颐芝兰暖宫养巢套”。经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确认其所销售的“颐芝兰暖宫养巢套”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属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5条第3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2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