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12号
案件名称:范书玲未经许可从事销售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范书玲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3月30日至2015年4月23期间,在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阳光鑫隆百货市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事销售食品的经营活动。至被我局查处时,当事人从事销售食品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为6000元,违法所得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