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48 号
案件名称:崔志敏(北京市昌平区阳坊志敏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志敏(北京市昌平区阳坊志敏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5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贯市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现场有用于违法经营的19袋香其牌香辣酱和15袋亿品新源牌劲辣鸭脖在售。该食品店销售的香其牌香辣酱、亿品新源牌劲辣鸭脖超过保质期后一直未卖出,没有违法所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元伍角(43.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