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60071号
案件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按照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24595
法定代表人:洪金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C座地下一层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西直门店经营的鲜肉摊位进行专项抽检。2015年7月24日你单位接收到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NO.GL15061807-02)显示牛腱子水分检测值为78.2%,标准值为≤77%;克伦特罗检测值为1.5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编号:NO.GL15061807-03)显示牛上脑克伦特罗检测值为12.1μ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及GB18394-2001的国家标准,均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6月16日从荣鑫肉类有限公司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香椿营村采购的同批次牛肉50千克,其中包括牛腱子25千克,进货价格为50元/千克,销售价格为60元/千克,违法所得为250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牛上脑25千克,采购价格为45元/千克,销售价格为55元/千克,违法所得为250元,货值金额为1375元。故该单位违法经营的牛肉货值金额为2875元。抽检当天采购的50千克牛肉抽检当天已全部售出,其中包括用于抽检的1千克牛腱子和1千克牛上脑。当事人销售牛腱子、牛上脑所获利润均未缴税。上述违法经营的牛腱子、牛上脑无专用工具。且你单位未按规定保存供货商、货主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复印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