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020006号
案件名称:天镇县绿泽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和油脂酸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天镇县绿泽园食品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954516-0
法定代表人:张文清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2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南花市大街7号、9号经营场所内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检,2015年2月27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三份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1、报告编号:No.231500000724,当事人销售的开心果(规格: 散装称重)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19300-2003标准,酸价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报告编号:No.231500000722;当事人销售的玉带豆(规格: 散装称重)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16565-2003标准,酸价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3、报告编号:No.231500000742;当事人销售的鲫鱼(规格: 散装称重)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农业部235号公告标准,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另查,2014年12月31日和2015年1月25日,当事人从北京荣辉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以5.87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玉带豆”30斤,截止2015年2月20日,以9.9元/斤的价格售出30斤,合计销售额为297元、货值金额为297元、成本为176元、缴纳税金20.57元、无库存、违法所得为100.43元。2014年12月31日,从北京荣辉骏达商贸有限公司以34.5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开心果”10斤,截止2015年2月20日,以39.9元/斤的价格售出10斤,合计销售额为399元、货值金额为399元、成本为345元、缴纳税金9.18元、无库存、违法所得为44.82元。2015年2月5日,从北京闽兴福清水产品经营部以8.3元/斤的价格购进活“鲫鱼”20斤,截止2015年2月12日,以11.8元/斤的价格售出20斤,合计销售额为236元、货值金额为236元、成本为166元、未缴纳税金、无库存、违法所得为7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