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40891 号
案件名称:田小君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田小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已过有效期,在其经营场所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东郊市场肉厅532号摊位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牛前腿肉12公斤、牛后腿肉10公斤、牛腱肉15公斤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刀1把、案板1个、磨刀棒1个、挂肉钩8个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牛前腿肉、牛后腿肉、牛腱肉进行了食品监督抽检,2015年6月3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NO:2015LSSZ276、NO:2015LSSZ277、NO:2015LSSZ278),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水分不符合GB 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份检验报告于2015年6月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自2015年4月19日未取得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至2015年4月21日被检查发现, 只销售过食用农产品牛肉,经营的牛肉都是从香河县春红牛羊肉加工厂购进,共购进两次,分别于2015年4月19日购进牛肉5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19日,含牛前腿肉20公斤、牛后腿肉20公斤、牛腱肉10公斤,牛前腿肉的销售单价为46元/kg, 牛后腿肉的销售单价为46元/kg, 牛腱肉的销售单价为48元/kg,至2015年4月20日,这批牛肉当事人已全部售出,共获取销售利润120元,未缴纳税金;当事人还于2015年4月21日购进牛肉50公斤(kg),进货单价为44元/kg,这批牛肉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21日,含牛前腿肉18公斤、牛后腿肉15公斤、牛腱肉17公斤,经抽检不合格的牛前腿肉、牛后腿肉、牛腱肉就属于这个批次牛肉的一部分,牛前腿肉的销售单价为46元/kg, 牛后腿肉的销售单价为46元/kg, 牛腱肉的销售单价为48元/kg,至2015年4月21日被检查发现,这批牛前腿肉当事人共售出8公斤、牛后腿肉售出10公斤、牛腱肉售出2公斤,获取利润共44元,未缴纳税金,剩余牛前腿肉12公斤、牛后腿肉10公斤、牛腱肉15公斤。综上,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共获取违法所得164元,货值金额为465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9


